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製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深入推進高校考試招生改革,進一步促進入學機會公平,提高人才選拔水平,依法治考從嚴治招,確保高校考試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實施。現就做好2015年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中西部地區和人口大省高考錄取率。各地和高校要綜合考慮生源數量及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狀況等因素,進一步完善招生計劃編製辦法。高等教育資源相對豐富的東部省份要指導所屬高校繼續擴大實施“支援中西部地區招生協作計劃”,加大來源計劃存量調整,進一步增加中西部地區和錄取率相對較低省份的跨省招生名額。中央部門所屬高校要根據國家政策與導向、重點高校分布與規模等情況,合理確定分省招生計劃,向重點高校錄取比例相對較低的省份傾斜,繼續適度調減屬地招生計劃,降低屬地招生計劃比例,並於5月31日前在本校網站向社會公開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
二、增加農村學生上重點高校人數。繼續實施農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由中央部門高校和省屬重點高校安排部分招生名額,面向集中連片特殊困難縣、所有國家級扶貧開發重點縣以及重點高校錄取比例相對較低的省份招生。繼續實施地方專項計劃,由各地安排一定數量的省屬重點高校年度本科招生計劃,原則上以省級貧困縣為重點,因地製宜招收本地農村學生。繼續實施高校農村單獨招生專項計劃,由教育部直屬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試點高校,安排一定數量的招生名額,參照自主招生辦法,招收邊遠、貧困、民族地區縣及縣以下中學勤奮好學、成績優良的農村學生。有關工作具體安排另文部署。
三、加快推進高職院校分類考試。各地要積極推進高職院校考試招生與普通高校相對分開,推廣“文化素質+職業技能”評價方式,適度擴大采用“文化素質+職業技能”進行考試評價錄取的高職院校範圍。要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14〕19號)和《教育部關於積極推進高等職業教育考試招生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教學〔2013〕3號)要求,進一步完善高職院校多樣化分類招考方式,適度增加分類招考計劃,力爭2015年通過各類分類考試錄取的學生占高職院校招生總數的一半左右。
四、減少和規範高考加分。各地要按照《教育部 國家民委 公安部 國家體育總局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關於進一步減少和規範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的意見》(教學〔2014〕17號)的要求,抓緊研究製訂本地調整規範高考加分工作實施方案,並報教育部備案後公布。要堅決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適宜的地方性加分項目。要加強統籌協調,做好宣傳解讀,確保減少和規範高考加分工作平穩實施。要嚴格加分考生資格審核,按照“誰主管、誰審核、誰負責”原則,建立健全考生加分資格審核工作責任製。要加強加分考生資格信息公示,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基層教育行政部門及中學要按要求詳實、準確、及時公示考生資格。要完善違紀舉報和申訴受理機製,嚴肅處理資格造假考生,依法健全責任追究製度。
五、完善和規範高校自主招生。自主招生試點高校要認真落實《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規範高校自主招生試點工作的意見》(教學〔2014〕18號)各項要求,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程序,合理確定考核內容和形式,規範並公開自主招生辦法、考核程序和錄取結果,嚴格控製自主招生規模。從2015年起所有試點高校自主招生考核全部安排在全國統一高考結束後、高考成績公布前進行,高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開展與自主招生掛鉤的考核活動,自主招生計劃不得占用試點高校已公布的分省招生計劃。
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要完善自主招生投檔錄取辦法,組織自主招生入選資格考生單獨填報試點高校誌願。根據入選資格考生高考成績總分、試點高校給予的優惠分值和試點高校模擬投檔線向高校投檔錄取,原則上於本科一批次前完成錄取。試點高校模擬投檔線由生源地省級招辦按照本科一批招生所有高校在生源省份最終確定的投檔比例測算生成。
經批準舉辦試點杏盛的部分試點高校,應在本校自主招生計劃內優先安排試點杏盛自主招生,並嚴格按自主招生相關工作規定執行。
六、完善高校招生選拔機製和錄取方式。各高校要完善招生章程,將涉及考試招生的相關事項,包括標準、條件和程序等內容,在招生章程中詳細列明並提前向社會公布。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單位)須按國家有關招生政策規定,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所屬高校招生章程的審核,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方可予以備案,並正式向社會公布。各高校要加強學校招生委員會建設,在製訂學校招生計劃、確定招生政策和規則、決定招生重大事項等方面充分發揮招生委員會作用。調整學校招生委員會人員構成,增加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充分發揮他們在民主管理和監督方面的作用。各高校可通過聘請社會監督員巡視學校測試、錄取現場等方式,對招生工作實施第三方監督。健全考生申訴機製,及時回應處理各種問題。建立招生問責製,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對錄取結果負責。
各地要推行和完善高考成績公布後填報誌願辦法,優化信息服務,方便考生填報誌願。改進投檔錄取模式,推進並完善平行誌願投檔錄取方式,適當增加平行誌願數量,降低考生落選風險;鼓勵有條件的省份探索“一檔多投”錄取模式,依據考生誌願將檔案同時投放多所高校,增加高校和考生雙向選擇機會。要逐步減少高校招生錄取批次,2015年試行減少錄取批次的省份要認真論證、精心組織、充分準備、多次模擬、平穩實施。
七、加強招生信息公開。建立和完善分級負責、規範有效的國家、地方、高校、中學等多級高校招生信息公開機製。各地和高校要嚴格落實招生信息“十公開”,及時公開招生政策、招生資格、招生章程、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事件違規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信息。重點加強對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類型考生資格和錄取要求的公示,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予以錄取。教育部將建立和完善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試點高校招生資格動態調整和退出機製。加強招生信息管理與服務平臺建設,確保考生可了解和查詢到應知、須知的招生政策及相關信息。
八、強化考試安全製度和體系建設。各地要健全政府部門協作機製,按照教育部等10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環境綜合治理和考試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學〔2012〕4號)要求,形成聯防聯控、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綜合治理考試環境。繼續開展打擊銷售作弊器材、凈化涉考網絡環境和考點周邊環境等專項行動,依法嚴厲打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替考和群體性考試舞弊行為。
要落實考試安全責任製,各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是本行政區域內組織高考、治理考試環境、維護考試安全、整肅考風考紀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同誌是第一責任人;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分管負責同誌是直接責任人;要逐級簽訂安全責任書,把責任落實到崗到人。
要完善考試安全體系,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考點學校要加強標準化考點的日常維護和升級,完善應急指揮系統、考場視頻及網絡監控系統、作弊防控系統、考生身份驗證系統,提升考試實時監控能力。要根據《國家教育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細化操作規程,認真進行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要健全誠信製度,構建正面教育、製度約束、違規處罰為一體的高校考試招生誠信體系,完善誠信考試工作機製。加強面向廣大考生的誠信考試教育,重點宣傳有關法律法規,教育和引導考生自覺抵製違紀、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強考試誠信檔案建設,客觀記錄違規人員的相關信息和行為,依申請接受招生學校、用人單位等社會有關方面的查詢。加大違規行為處罰力度,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嚴肅處理考試中的違規考生及有關工作人員。
九、加強規範管理和違規查處力度。各地和高校要嚴格執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計劃。各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教育行政部門不得出臺含有違規“點招”錄取等與國家招生政策相抵觸的招生辦法;不得超越職權製定招生辦法或照顧優惠政策;不得擅自擴大高校招生規模或調整高校招生計劃;不得擅自調整自主招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類型招生試點高校範圍、招生計劃和規定的項目範圍;不得劃轉計劃委托任何軍隊院校招生。省級招辦不得違反投檔工作程序或在政策之外降低標準向有關高校投放考生檔案;不得將未按要求進行公示的自主招生等特殊類型考生檔案投放給高校或為高校辦理錄取手續;不得擅自改變高校招生計劃類型;不得為無計劃高校或擅自為高校突破招生計劃辦理錄取手續;不得對已錄取考生違規變更錄取學校和專業;除國家特殊需要外不得在招生結束後違規組織特殊類型招生補錄。
各高校不得發布未經主管部門備案的招生章程或者進行虛假招生宣傳;不得無計劃或擅自突破計劃規模進行招生或違反計劃管理要求調整計劃;不得擅自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擅自擴大自主招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類型招生規定的項目範圍、招生計劃;不得違反規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標準錄取考生、拒絕錄取符合條件的考生;不得在特殊類型招生中變更經公示的考生入選專業、錄取優惠分值或錄取不具備條件的考生;不得在發放新生錄取通知書和新生入學報到環節更改考生錄取專業;不得在新生入學後將藝術類、體育類專業學生調整到普通類專業或將外國語中學推薦保送錄取的學生調整到非外語類專業;不得在錄取工作結束前以各種方式向考生違規承諾錄取或以“簽訂預錄取協議”“新生高額獎學金”“入校後重新選擇專業”等方式惡性搶奪生源;不得向中學、考生及家長收取禮金、禮品、有價證券或與招生掛鉤的任何費用;不得避開省級招辦通過中介機構或學校教師等自行組織生源錄取考生;不得在單獨考試、綜合評價等高職分類考試招生中組織不符合本地高考報名條件的外省生源。高中教育階段學校和教師不得代替考生填報高考誌願;不得以任何名義向高校收取與招生掛鉤的任何費用;不得出具與事實不符的考生推薦材料、證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綜合素質檔案中虛構事實或故意隱瞞事實。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教育紀檢部門加強對報名、考試、錄取全過程監督,加強對考試錄取工作的督促檢查。嚴格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對高校招生工作過程中出現的違規行為,要立即啟動相關程序調查處理,依法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做好招生服務和宣傳工作。各地要進一步完善考試期間發生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對地震、暴雨、洪水及其次生災害和疫病等做好應急防範工作;為考生提供更加人性化的考試服務,為殘疾人考生等特殊群體平等報名參加考試提供便利,營造溫馨考試環境。各地要高度重視做好高校考試招生製度改革的政策宣傳工作,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深入細致地解讀本地改革政策措施,解疑釋惑,凝聚共識;要對高校招生宣傳內容進行監督,適時開展預警提示或案例宣傳,提醒考生和家長防範中介欺詐等違規行為。
各地和高校要以考生為本,依據《信訪條例》(國務院令第431號),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及時妥善處置高校招生信訪問題。高校是受理招生信訪的責任主體,要及時受理、妥善處置,做到件件有調查、件件有回復;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按程序及時受理和處理考生對在當地招生院校處理意見提出的行政復議。
附件: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教育部
2015年2月5日